2014-01-15 07:03

有天同事問了大家一個問題,她問:「對你而言婚姻是什麼?」
我的回答是:「我願意為了對的人擔負起一切法律授予我的權利以及義務,而我也願意讓對方擔負。」
我的回答不夠浪漫,但這就是我現在的想法。
兩個相愛的人不結婚也能共同生活,不結婚也可以共同養育小孩,但不論如何兩人始終不會成為法律認同的「家人」(毫無血緣關係也無姻親關係更無領養前提下,現今台灣法律是如此)。

結婚不是因為好想有自己的小孩,要趕在身體年齡許可的時間內結婚。
結婚也不是因為擔心外人以及家人的異樣眼光而趕著結婚。
結婚是我願意與對方成為法律上認定的親人,共享共有彼此。
但反觀現今台灣法律能讓所有伴侶締結成家人嗎?很顯然同性伴侶是不適用的。

修972法案我是贊同的,但在此我要再次聲明,法案一過之後⋯⋯
台灣不會小三就地合法,別亂想。
台灣不會從此沒有外遇,別做夢。
台灣不會性解放,但你要自己私底下開成年人專屬性愛派對好像也沒有人能指責你妨礙風化。
台灣恐同反同的人不會自動消失,別做夢。

但我們可以讓同性婚姻走入生活之中,現在反對的人也許他一輩子都不會認同,但下一代更甚者下下一代的孩子能夠在這樣的環境中成長,成為一個願意包容傾聽與自己不一樣的聲音的人,成為一個自己不一樣卻不需要躲藏遮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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